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Diva整形外科医院(以下简称本院)高度重视您的个人信息保护,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本院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告知您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的使用用途和方式,以及为保护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措施。

第1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院处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诊疗、民愿处理、网站使用、各种服务提供等目的,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事先征求同意。

甲.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处理个人信息用于确认会员注册意愿、根据会员制服务提供进行本人识别·认证、各种通知·告知、投诉处理、纠纷调解的记录保存等目的。


乙. 民愿处理及客户管理服务提供
为提供优质服务,按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 提供诊断及治疗等诊疗服务
- 用于诊疗·检查预约、预约查询及会员制服务使用的本人确认程序
- 用于提供检查结果及个性化短信、电子邮件信息
- 确保客户投诉处理等顺畅沟通渠道、新服务及活动信息等通知
- 提供差异化医疗内容及健康内容
- 用于新服务开发及客户分析和个性化服务提供的资料
- 用于研究及临床试验、医学相关教育及实习、委托检查及诊疗统计目的
- 根据消费者基本法第52条收集消费者危害信息



第2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本院仅收集服务使用所需的最少个人信息。使用医院服务进行会员注册时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选填项不填写也不会限制服务使用。
个人信息文件名称
保留项目
运营依据
保留期限

网站使用相关信息
- 必填项:ID、密码、姓名、电话号码、邮箱
- 选填项:地址
- 自动收集项:IP地址、Cookie、MAC地址、访问记录等
通过网站注册获得信息主体同意
至注销时


民愿处理及客户管理服务提供相关信息
- 必填项:姓名、地址、电话号码
- 选填项:邮箱地址、另行同意的健康信息
通过书面、邮箱、电话、传真等获得信息主体同意
5年


诊疗记录
- 接受诊疗者的地址·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人员信息
- 主要症状。此时医生认为必要的与主要症状相关的病史·家族史
- 诊断结果或诊断名称
- 诊疗经过(门诊患者仅限复诊患者中症状·状态、治疗内容发生变化且医生认为有必要记录该变化的患者)
- 治疗内容(注射·用药·处置等)
- 诊疗日期时间
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4条
10年(必要时可延长)

手术记录
- 患者姓名
- 手术名称
- 手术记录
- 手术医生姓名
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4条
10年(必要时可延长)



第3条 关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事项(适用时)
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信息主体同意、法律特别规定等情况外,本院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第4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用户作为个人信息主体可行使以下权利: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对本院行使以下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1.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2. 如有错误等要求更正

3. 要求删除

4. 要求停止处理
② 按第1项行使权利,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向本院按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表第8号格式提出,本院将及时予以处理。
③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等时,本院在完成更正或删除前不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按第1项行使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获得授权的人等代理人进行。此时需提交按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表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 法律规定必须保管的个人信息,即使有要求也无法在保管期限内修改·删除。



第5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
用户输入的信息在达成目的后,根据其他相关法令保存一定期限后或立即销毁。
1. 销毁期限
用户的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届满时,自保留期限届满日起5日内,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该服务废止、事业终止等该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自认定个人信息处理不再需要之日起5日内销毁该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采用无法再生记录的技术方法。
打印在纸上的个人信息通过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6条 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
本院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采取了多种安全装置作为技术对策。
您提供的所有信息通过防火墙等安全设备得到安全保护/管理。
此外,本院作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管理对策,制定了访问和管理用户个人信息所需的程序,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少,并进行持续的安全培训。同时指定处理个人信息系统的用户,赋予用户密码并定期更新。



第7条 撤回同意、会员注销方法
您可以随时撤回会员注册时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提供的同意。
会员注销可通过书面、电话或传真等联系,我们将及时销毁您的个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8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本院为总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处理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投诉及损害救济等,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金钟明
职位:院长
联系方式:02-542-7002, diva@diva-ps.com, FAX)02-542-7705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直线 070-4296-8733
② 信息主体可就使用本院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本院将及时答复并处理信息主体的咨询。



第10条 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运营
① 本院按以下方式安装·运营影像信息处理设备:

1. 影像信息处理设备安装依据·目的
- 设施安全及火灾预防
- 为客户安全的犯罪预防


2. 安装数量、安装位置、拍摄范围
安装数量:
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大堂、走廊、咨询室、治疗室等


3. 管理负责人及访问权限者
为保护您的影像信息并处理个人影像信息相关投诉,设有以下个人影像信息保护负责人:

管理负责人
金钟明 院长
02-542-7002

访问权限者
金世恩 组长
诊疗支援组 070-4296-8733


4. 影像信息拍摄时间、保管期限、保管地点、处理方法
拍摄时间:24小时
保管期限:自拍摄日起30天
保管地点:诊疗支援室


5. 关于个人影像信息确认方法及地点的事项
- 确认方法:提前联系影像信息管理负责人后访问本机构即可确认。
- 确认地点:诊疗支援组


7. 对信息主体影像信息查阅等要求的措施
您如需查阅或确认存在·删除个人影像信息,可随时向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运营者提出要求。但仅限于拍摄到您的个人影像信息及明显为信息主体紧急生命、身体、财产利益所需的个人影像信息。
本机构对个人影像信息查阅或确认存在·删除要求将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8. 影像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
本机构处理的影像信息通过加密措施等得到安全管理。此外,本机构作为保护个人影像信息的管理对策,对个人信息访问权限进行差别赋予,为防止个人影像信息被篡改,记录并管理个人影像信息的生成日期时间、查阅时的查阅目的·查阅者·查阅日期时间等。此外,为安全物理保管个人影像信息,安装了锁具。


第11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于2015年8月1日制定,如因法令及方针变更需添加、删除及更正内容,将在变更事项施行7日前通过网站(本院网站:http://www.diva-ps.com)或Diva整形外科医院予以告知。
- 公告日期:2015年8月1日 /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